自104年7月1日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A379規定
適用於容器或外包裝上宣稱果蔬名稱或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產品類型 標示要求
1.添加果蔬汁含量10%以上 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
2.添加果蔬汁含量10%以下 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或等同意義字樣,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3.以食品添加物提供果蔬風味者
3.1. 產品外包裝標明果蔬圖示(樣)或果蔬名稱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3.2. 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者,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4.綜合果蔬汁飲料(果蔬汁總含量百分之十以上)
4.1. 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
4.2. 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標示「綜合果汁」、「混合果汁」或等同意義字樣。
A378;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A379;於施行日起,如查獲產品未依規定標示,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52條規定,違規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另依據同法第44條規定,如查獲添加未經核准之食品添加物或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等違規行為,最高可處1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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