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藥化妝品改名 不能稱藥用
食藥署技正鄧書芳表示,目前化妝品分為一般化妝品及含藥化妝品,一般化妝品本來就不能標示藥用或含藥的字眼。而含藥化妝品則必須經過查驗登記,含藥等字眼也必須視個案申請才能標示,但為了避免民眾混淆,以後不會再有含藥化妝品此分類,將改為「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字眼。而在加重罰則上,廣告誇大不實者,將由現行5萬元以下,提高至開罰4萬到20萬元,標示不實由現行10萬元以下,加重為60萬到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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