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粉標示達共識 冠名須比品名小一半
須以大於14號字體 標示含米量
姜郁美另指,食藥署原要求業者,含米量五十%以上的商品,一律須在包裝正面,以大於十四號字體標示含米量,且希望能標示在品名旁的顯著位置,讓消費者一眼就能辨別,但也尊重業者在設計上美觀的需求;米粉公會代表均承諾,即使含米量在五十%以下,他們一樣都會在包裝正面明顯標示。
姜郁美還說,有業者提及不一定會採用冠名,因為有些老廠牌的名號已夠響亮,即便依新規定含米量五十%以下,品名須改叫炊粉、細粉、水粉等,由業者自訂,他們都有信心仍能受到消費者青睞。
姜郁美說,七月一日至今,稽查人員至各大量販店、超市等地稽查,業者幾乎已百分之百改了新標示,連她昨天去市場看到的包裝商品,也都已經依規定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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