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6 追查強冠公司製售劣質豬油事件說明 【發布日期:2014-09-05】 今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全面清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以「全統香豬油」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應盡速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自主回收,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報予轄區衛生局,否則將祭以重罰。另目前檢驗重金屬(鉛鎘汞銅錫)、黃麴毒素、酸價亦已制定檢驗方法,經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實驗室亦可辦理檢驗,呼籲業者善盡自主管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