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6
食藥署今天(10號)預告「奶油、乳脂與人造奶油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規定奶油及鮮奶油必須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製品,將來乳脂肪含量必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如果使用食用油脂來製造,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 

為了幫助民眾區分奶油純度,食藥署預告「奶油、乳脂與人造奶油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規定奶油及鮮奶油必須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製品。乳脂肪含量必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如果是以食用油脂所製成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說:「要由乳品延伸出來的油脂才能叫做奶油或鮮奶油,奶油的部分乳脂含量要達到80%以上才能夠叫做奶油,10%到80%叫做鮮奶油或是乳脂食用油;另一類如果他是用一般的食用油脂去仿造做成的,要叫做人造奶油。80%以上要叫人造奶油,油脂含量60%到80%叫中脂人造奶油,35%未達60%,叫低脂人造奶油。」
 
另外,油脂含量在10%到35%之間,沒有達到人造奶油標準的相關產品,品名則必須標示為「脂肪抹醬」或標示與其產品本質、用法及用途具關聯性文字。許朝凱表示,將來「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在外包裝標示都不得出現容易使人誤解為植物性奶油的相關文字。
 
食藥署表示本預告將在在明年1月起實施,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等相關製品,如有標示不完整,可處新臺幣3 萬到300 萬元罰鍰;乳脂肪、食用油脂未達標準,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