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機手搖飲下月起管很嚴 內容物產地全得標
食藥署科長李婉媜說,販賣機的包裝食品標示,完全比照規範一般包裝食品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相關規定;不完全密封的散裝食品則有8點須標示,包括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
至於自動販賣機調製食品,如現榨果汁、現煮咖啡、奶茶等,則大致比照散裝食品標示,但考量這是消費者投幣選擇後調製的食品,所以得免標示有效日期,其他7點還是得標示。
李婉媜表示,除包裝、散裝食品的容器定要標示有效日期外,其他標示則不限定標示於容器上,可標示在自動販賣機上,或以卡片、標示牌板等型式,懸掛、黏貼於機器周邊供辨識即可。
李婉媜說,新制將於今年7月1日起上路,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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