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6
食品藥物管理署今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針對洗碗精等食品用洗潔劑標示規範更嚴格,包含標示位置、不可「掉漆」褪色,字體大小也不得小於2毫米,新制將於1年後實施,違者最高可開罰300萬元。

食藥署科長高怡婷表示,本次施行細則修正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的標示細節,包含品名、淨重、容量及原產地(國)都得依《食安法》標示清楚。

針對洗碗精、殺菌劑等食品用洗潔劑,規範應在最小販賣單位標示清楚,若用打印或印刷必須不褪色且不脫落,標示日期也規範需標明年月日或年月;字體則規定長寬不得小於2毫米;另輸入產品再輸入時也要有品名、廠商名稱與日期等中文標示。

高怡婷說,新制將於公告後1年實施,屆時未依規定標示且未改正者,可依法開罰3萬到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