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8
市售散裝食品林立,尤其農曆年節將至,散裝南北貨將充斥傳統市場及大賣場,為提供消費者更多消費訊息,衛生署自今(98)年3月25日即公告明(99)年1月1日起,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陳列販售場所所陳列販售之散裝食品(除現場烹飪即時熟食之外),皆需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等項目。

業者選擇標示方式包括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提供消費者明確訊息之方式。有關散裝標示之範圍及方式,可至本署食品資訊網food.doh.gov.tw>常見Q&A>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項下查詢;另,為使業者充分知悉此項政策資訊,衛生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輔導及宣導工作。

若業者無依規定標示,依同法第33條可處以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如標示不實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將督促各縣市衛生局嚴加把關,落實散裝食品標示,並注意食品衛生,以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及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