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8
衛生局表示「食品標示」已成為消費者選購食品的重要指標;業者將食品品質及內容經由正確的標示方式顯示在包裝外觀上,不僅代表業者對其產品的負責態度,也是食品品質的呈現方式。

食品衛生管理法即規定,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即應依法令規範。食品標示應提供之資訊包括
1.品名
2.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3.食品添加物名稱及用途
4.製造廠商、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有效日期。包裝冷凍、冷藏生鮮食品或乳品等經公告需標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如營養標示及原產地等均為必要之標示事項,另有些食品業者會印製例如
「7℃下冷藏三十天,-18℃下冷凍九十天」之標示字樣此類均屬違規,請業者全面檢視自家商號之食品包裝若有相同情節請立即更正。

使用包材包裝食品時需確定包材標示之資訊須與產品本質相符,若使用與內容物不符之相關資訊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中若標示不實之包裝食品依同法第32條,可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例如說營養標示的產出需經由計算或是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認可之實驗室分析而得知,不可以任由包材印刷業者提供錯誤的資訊,流通在市面欺騙消費者並讓自己商譽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