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0
蘇錦霞表示,塑化劑事件發生後,截至目前為止消基會接到至少500通的申訴電話,顯示民眾相當恐慌。而依法論法,目前消保法第7和第8條規定,業者如果提供對消費者有害的產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現在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賠償機制都尚未建立。

蘇錦霞提醒消費者,曾食用塑化劑毒產品的民眾,可上消基會網站下載表格,如果有檢附完整購買憑證,並提出受塑化劑損害證明的消費者,可先進入和廠商調解的程序。

消基會前董事長謝天仁表示,為了避免廠商質疑消基會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所以有提出具體損害證明的消費者,在與廠商的調解部分,將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協助,一旦調解不成功,再進入仲裁程序。至於絕大部分無法證明是否受塑化劑影響的消費者,同樣可以用書面提出購買證明(包括發票、包裝盒罐),並在信封上標註:「塑化劑毒食品求償資料」,寄到消基會。消基會將整理所有申訴信件,並向廠商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