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7
近年來,白酒行業雖制定了大量國家標準,但大量白酒企業亂用標準的現象不斷。

隱藏的食用酒精

酒標上的空白背後,到底含有多少不為人知的成分?這還得從勾兌酒說起。這是一個夾著尾巴的行業。

早在2007年,國家就對固態法、液態法、固液態法白酒制定了標準。液態法白酒是指「以含澱粉、糖類物質為原料,採用液態糖化、發酵、蒸餾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劑調味調香,勾調而成的白酒」。固液態法白酒則是「以固態法白酒(不低於30%)、液態法白酒勾調而成的白酒」。而固態法白酒則規定不能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但可以在不同生產批次的酒之間進行勾調,以求酒質穩定。

央視曝光所指的勾兌酒,包括液態法白酒和固液態法白酒。其用到的食用酒精又稱發酵性蒸餾酒,是利用薯類、穀物類、糖類作為原料,經過蒸煮、糖化、發酵等處理得到的供食品工業使用的含水酒精。我國產量最大的是玉米酒精,其次是木薯酒精,最少是糖蜜酒精。

由於不法分子曾以工業酒精冒充食用酒精勾兌白酒,造成市場恐慌,勾兌酒行業一直不敢名正言順登上餐桌。這次被查的四川多家白酒生產企業,在市場上銷售的白酒外包裝上,均見不到「食用酒精」四個字。

「白酒標了食用酒精就不好賣了!」雲南省酒類行業協會會長馬黔飛一語道破。

來自南寧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報告表明,2008年,我國食用酒精總產量在545萬噸左右(以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計,不包括小企業和自產自用的酒精量),比2007年增長4.13%,而當年食用酒精的產能已超過1000萬噸,產能嚴重過剩。白酒是食用酒精增長的主要動力。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報告顯示,近年來我國規模以上白酒企業按液態和固液態法生產的新型白酒佔比65%左右。

中糧集團有關負責人曾向本報記者透露,大部分白酒生產企業都用過該集團生產的玉米酒精。除了濃香型白酒,醬香也有一部分用食用酒精勾兌。

資料顯示,這種被外界稱為勾兌酒的新型白酒平均噸酒耗糧僅為1.074噸,比固態法白酒降低糧耗達22%。純糧釀酒耗時至少90天,但酒精勾兌可不間斷生產。

「用食用酒精生產一斤白酒,成本不到2元。」在重慶,一經營了白酒廠20年的李女士稱,而如果用純糧釀造的傳統方法,生產一斤白酒的成本要接近20元。

甜味劑的濫用

儘管成本小、工期短,但光用食用酒精勾兌的白酒和純糧酒口感有差異,按國家相關標準,液態法白酒可用食品添加劑調味調香,以增加酸、酯、醇類物質。但有不法廠家違法使用各種食品添加劑。

甜味劑就是一種。3月19日,山西杏品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475ml/瓶45%vOL杏品牌元青花酒,山西杏瑤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475ml/瓶42%vol杏瑤牌杏瑤福酒,渾源縣恆泉酒廠生產的散裝58%vol恆泉白酒(清香型白酒) 被山西省質監局檢出有甜蜜素。

甜蜜素是高甜度的甜味劑,甜度約為蔗糖的40-50倍,是食品飲料製造業中廣泛使用的甜味物質,在我國允許使用,但過量的甜味劑會引起腹瀉。

國家標準規定白酒中不得添加。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規定甜味劑最大使用量為0.65g/kg,規定酒類產品中除配製酒種可限量添加糖精鈉、甜蜜素、適量使用天門冬?苯丙氨酸甲酯(甜味素)和異麥芽酮糖醇(氫化帕拉金糖)外,其它酒種不得使用甜味劑。

有業內人士稱,光雲南省,幾乎所有的白酒生產企業均使用甜味劑,以增加白酒的甜味和回甜感,有的企業為降低成本,大量使用廉價甜味劑,出廠產品中還含有糖精鈉、甜蜜素等物質。糖精鈉是一種人工合成的甜味劑,由於對人體健康有害,歐盟已明文禁止其在食品生產中使用。

香精香料的過量添加也大量存在。這次央視曝光的白酒生產企業中,成都市坤寧酒業有限公司宜賓醉翁酒業有限公司、瀘州造酒廠(瀘州)都在原酒中大量添加香精香料。各香型白酒的國家標準中有明確規定,優級、一級、合格品均不得加入非自身發酵物質。

標準與監管的失衡

以食用酒精勾兌白酒冒充糧食酒銷售,香精香料超劑量添加,甜味劑過量添加,除糧食外,白酒里的各種成分太多,誰來監管?

事實上,近年來出台的白酒業國家標準非常多。除各種香型的國家標準外,有食用酒精國標、液態法、固液態法、固態法的國家白酒生產標準,白酒廠衛生規範國標等,但由於監管不力,大量的白酒生產企業亂用標準或不按標準違法生產的現象突出。

以產品包裝標識為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基本要求是,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食用香精」、「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香料」必須標識,但絕大多數白酒企業視而不見。

《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籤通則》對白酒產品標籤有強制性規定:在釀酒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但高達70%的新型白酒酒標不見有「食用酒精」標識。

4月16日,重慶市質監局食品處工作人員向本報記者介紹,在產品標識上註明配料內容,這完全是企業的民事行為。監管部門質監局只有接到舉報,通過檢測查實,才能進行查處。

但檢測結果很難分辨。劉念對本報記者稱,因為固態法和液態法生產的最後結果都是乙醇,現在的科技手段無法判斷是固態法還是液態法、固液態法生產的白酒,檢測難成為監管瓶頸。

處罰力度低,也造成長期監管不力。我國至今沿用2005年審議通過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其中第二十條規定,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但處罰一欄中,違反該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三萬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