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宣稱療效 罰款提高到60萬至500萬
食品廣告的違規情形各有不同,依據衛生署規定的食品標示或廣告詞句認定標準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像是不得宣稱預防、改善、減輕、治療疾病或生理情形,如壯陽、改善過敏體質、治失眠、治療近視、降血壓等,其它如降肝脂、解肝毒、消腫止痛、止喘、消除心律不整都不行;涉及中藥材之效能,如補腎、健脾、養肝、益胃、清心火、潤肺等也已涉及食品違規廣告。
臺南市衛生局再一次提醒民眾,對於誇大功效或宣稱具有醫藥效能的食品廣告,民眾都應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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