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9
在2014年3月29新版的低電壓指令2014/35/EU發佈于歐盟官方公報,在同年4月18日正式生效,在4月20日的時候正式執行,舊的指令隨即被取代,隨著指令更新,歐委會將根據新立法架構(NLF)執行低電壓指令條例。

低電壓指令(LVD)的更改體現在新立法架構(NLF),新指令並沒有引入技術更改。新立法架構(NLF)是歐盟在2008年公佈的,旨在説明歐盟產品市場更好運行,並加強和更新將廣泛範疇內的工業產品在歐盟市場銷售使用條件。

新版低電壓指令(2014/35/EU)較現行指令(2006/95/EC)更詳細地規定了經銷營商的義務。“經銷營商”指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規定詳細義務目的在於使產品在直至最終使用者的整個供應鏈過程中都需符合要求。投放產品到市場的經銷營商承擔主要責任,分銷商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義務。經銷營商在整個供應鏈中的可追溯性應十分明確。例如,製造商名稱、註冊商品名、或注冊商標標誌和通訊位址應在產品上標注。現行LVD只要求在產品上明確標注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標誌;但是新指令的要求裡面,如果產品進口到歐洲,需要在產品上標注製造商和進口商名稱和通訊位址。

產品上需清晰標注對應於符合性聲明和技術文檔的資訊(如型號、序號批次)。生產商需編制技術文檔,只有依據該技術檔,才能評估電器設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同時,技術檔也包括風險評估以及針對風險所採取的必要措施。生產商負責風險評估和針對具體風險採取的必要措施。現行LVD沒有明確注明產品需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在附件IV中,新版LVD引入了強制性符合性聲明範本。在相關當局需要時,製造商和授權代表或進口商必須能提供符合性聲明。

另一個主要的變化是澄清了“製造商”的定義。“製造商”指製造電器設備或以擁有其設計或製造得電器設備,並以其名稱或商標在市場上銷售該產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進口商或經銷商使用自己名稱或商標在市場上銷售電器設備,根據LVD,其將被認為是生產商並履行生產商義務。如果進口商或經銷商修改已經在市場上銷售的電器設備,並影響該產品的LVD符合性,其也將履行生產商的職責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