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9
台灣空運出口危險品是否有機構可出具危險品鑒定報告? 若沒有,憑MSDS內容認定就足夠了嗎?有收過中國寄來的化學品,其中有一份文件是"貨物運輸條件鑑定書",內容中就有提到該化學品是否為IATA危險品分類表中的項目,台灣是否也有類似的危險品鑑定表或可鑒定危險品的機構? 

在大陸空運危險品的要求甚嚴,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規定危險貨物未經正確分類,備有文件鑑定合格,己有說明,經過包裝,印有唛頭,附有標籤並處於符合本規則要求的待運狀態,任何人不能提供或接受國際民航空運,如果有人按本规则的要求代表空運危險货物的交貨人或承運人,那麼他必须根據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職責,危險貨物未按本规则的要求受理、搬運和運輸,任何人不能將其空運,危險货物包裝未根據本规则要求進行製造、加工、做標記、維護修復或修理,任何人不能將其貼標籤、刷唛頭,進行鑑定或滿足本规则的要求提供使用。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装卸和貯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财產损毁而需要特别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MSDS內容是必要的,若有造假託運人須負法律上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