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指定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屠宰場屠宰」
主 旨:訂定「指定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屠宰場屠宰」(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指定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免於屠宰場屠宰
一、指定情形:於伊斯蘭(回)教忠孝節儀式中屠宰供食用之牛、羊,申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並發給證明文件者,得免於屠宰場屠宰。
二、前點申請,應由依法設立登記之伊斯蘭(回)教法人,於儀式舉辦七日前填具申請書,向舉辦儀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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