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員眼中的ISO14001 2015 FDIS改版差異
在ISO 14001:2004的標準發布至今,已經有11個年頭沒有更動,這在國際標準組織(ISO)的其他系列標準來看,算是一個奇蹟了。
本次更動的國際標準主要是來自於調整標準的架構,是ISO 14001符合所有國際標準的架構,也就是將ISO 14001:2004的架構調整使其成為符合High Level Structure。
這一次的管理過程有兩個相當重要的部分,一個是環境目標,另一個是過程管理。而這兩項要求均要建立在政策有指引的狀況下。
而在標準中0.5有一段有趣的聲明,這聲明將會是一件對驗證公司相當有挑戰性的事情,未來組織將可以自行宣告已經符合ISO 14001:2015,而不需要一定要經過第三方的認證。雖然目前未說明如何進行,但是在目前第三方稽核活動氾濫又無法有效的減少客戶稽核的狀況之下,這一個條款無疑地將會使驗證市場在桌底下掀起一陣風暴。
標準中有用四個助動詞,讓閱讀標準的人員更能夠清晰地知道標準的意圖。
“SHALL” 指的是一定要做
“SHOULD”指的是強烈建議的事項
“MAY”指的是允許
“CAN”指的是能力或是可能
雖然有這樣的說明,但是在標準的本文中沒有看到”MAY”以及”SHOULD”這兩個字都是在附錄A中出現,而”SHALL”則有80個地方,也就是有80處被強制一定要符合的事情。
二、減少的一些事
管理代表: 在2004版的標準中有提到一個相當重要的職位,就是管理代表。甚至在各項考試中還針對管理代表的PDCA提出考題。
在這次的標準這個名稱及職位就不見了。但是”管理代表”在系統中要執行的事項並未因為職位不見而有改變,在系統中的這些事情依舊存在。
由於第五章的標題為Leadership所以將環境管理系統的這些事務歸還給組織中的高階主管。但是在5.3中有提到組織中的高階主管要確保在組織中有將這兩項職責指派給組織的適合人選並且要在組織中讓人知曉。
文件化要求: 之前在2004年版中4.4.4有提到要建立起一份文件來指引公司的文件及國際標準之間的關係,但是在這一次版本(2015)就沒有這樣的要求。
所以呢?很多公司撰寫的手冊就失去對應標準的意義了,只不過若是一些公司或是顧問公司還是希望要寫手冊的也不用太難過,在本次的標準中增加了一項第四章有關公司的背景描述及公司外在競爭力及壓力及內部應對的方式及過程的說明,這是可以在手冊中展現的部分。但若是想偷懶的話,環境手冊是可以省略的。
三、增加的一堆事
新標準中的4.1及4.2,這兩個章節若是有做過企業永續發展報告的組織應該不陌生。
新標準中的5.1管理風格及承諾中要求組織的高階主管要承擔起環境管理系統的成敗責任。但是如何評估環境管理系統的成敗呢?(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一旦組織準備利用自我宣告而不借助第三方時又該如何展現環境管理系統的績效讓利害相關者認可呢?這是一個很難的問題。難不成組織中有人膽敢挑戰公司的高階主管不對環境管理系統負責,最後也是自己黯然落淚而已。所以第三方在這一部分就高風亮節的多,但是第三方有膽量嗎?(that is the question)
標準中6.1中一大段的話其實就是只是要落實第四章節的要求。所以將最重要的一句話找出來,
The organization shall maintain documented information of its:
— risks and opportunities 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
— processes needed in 6.1.1 to 6.1.4,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have confidence they are carried out as planned.
第一risks and opportunities必須要清楚地認知,risks and opportunities是組成環境管理系統要素之一(3.1.2),其定義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造成環境潛在的負面的效應或是有效益的影響有哪些?
相信當您將所有的標準看完以後還是不了解甚麼是risks and opportunities的作用吧?基本上risks and opportunities是要對於每一個規劃過程中的項目包含環境考量面、法規符合性以及利害相關者的觀點及要求等事項再執行一次風險及機遇的評估,評估的方式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總之組織必須要針對所有的考量項目再做一次風險評估而且要有文件化說明出其風險及機遇等。
接下來因應這些風險及機遇或是環境考量面或是法規符合性要求或是利害相關團體要求的事項等必須要能夠規劃出action。
在這邊需要注意的是,Action在這一次新的標準(2015)中出現兩次,分別是6.1.4及6.2.2,這兩個action是不一樣的不要搞混。用個範例吧!
範例: A公司產生的砷化鎵因為法規變化後,可以利用汙泥固化方式進行處理並且同意再利用。但是固化後的溶出濃度只能在1ppm之下。公司目前處理砷化鎵的汙泥是花錢處理,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有機遇也有風險了。
機遇: 公司可以評估降低成本,透過找到另外一家合格供應商降低處理砷化鎵汙泥的費用。
風險:供應商無法妥善處理汙泥還亂倒。
這個機遇及風險會決定您要如何進行下一步,接下來針對您的下一步再評估出考量面及法規及相關利害團體之要求。
如此可以完全合乎一般企業的做法,但是要能夠將這個風險評估不管是量化或是定性說明,想必然都是一個組織在要符合新版標準時一個相當花時間要去規劃的事情。
最後在標準中也補齊了在舊版(2004)時的缺憾:持續改善。在舊版的標準中其實是有對於持續改善提出相關要求的,4.2政策要求必須要有持續改善的承諾,4.5.3要有矯正及預防的行動,4.6管理審查要針對政策有效性提出相對應的討論及輸出。各方面其實都有提及到持續改善,但就是沒有一個章節針對如何執行持續改善提出標準要求,這一次終於在標準中正其名,如下:
10.3 Continual improvement
The organization shall continually improve the suitability, adequac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to enhanc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還是很弱,這個說明就跟管理審查寫的一樣,但還是升官了。而且是針對在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環境績效的要求。利用這樣說明就回到PDCA的Plan 完成一個完整且持續改善的管理系統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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